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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 E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 E
admin
2022-08-02
45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 E、F、G、H八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9月20日下午 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 万元。在2012年9月20日,A、B、C、D、F、G六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 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招标人对其作废标处理。H公司在9月20日从邮局寄出投标文件,招标人于9月21日收到,招标方认为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9月20日上午10: 25时,B公司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在9月20日下午13:25时,G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在原方案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的新技术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投标书。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 A、B、C、D、F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招标人对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 单位。问题: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招标人对E公司和H公司投标书的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3.B公司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G公司的新报价方案是否有效?4.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5.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否决其投标?
选项
答案
解析
1.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査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评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对招标人对E公司和H公司投标书的处理是否正确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招标人对E公司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不正确。
理由:《招标投标法》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E公司的投标文件于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招标人应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拒收。
(2)招标人认为H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的做法正确。
理由:邮寄方式送达应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H公司的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日期的第二天送达,属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拒收。
注:无效投标文件与废标不一样。无效投标文件是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废标是指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
3. (1)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G公司的新报价方案无效。
理由:G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经项目经理签字,缺少项目法人签字,不符合规定,应视为无效文件。
4.对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的做法是否妥当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招标人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妥当。
理由: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当。
理由:评标委员会的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评标委员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不妥当。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并且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2/3。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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