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1)F厂中的火灾爆炸物质有石灰,液碱,燃煤,硫酸,柴油,氧化铝,煤气,液氨。(2)爆炸性物质是指受到高热、摩擦、撞击或受一定物质的激发能瞬间起单分解或复分解化学反应,并以机械功的形式在极短时间内放出能量的物质,统称为爆炸性物质。物质发生爆炸的过程是其化学能量迅速释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物质状态的变化,爆炸点周围介质的压力和温度急剧升高,瞬间发生气体膨胀和巨大声响,同时对周围环境起到极大的破坏作用。
2.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有锅炉,蒸汽管道,压力容器,输送车辆,电梯,油泵房,点火泵房。
3.危险因素存在的单元:堆煤场、燃煤破碎筛分输送系统、油泵房、点火泵房、除灰系统、氨法脱硫系统等单元。危险因素:其中堆煤场、燃煤破碎筛分输送系统、除灰系统中产生的大量的煤粉粒可能导致尘肺病、矽肺病;油泵房可能因为爆炸导致作业人员的死亡;氨法脱硫系统可能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使人慢性中毒。
4.(1)生产经营单位F将辅助性工作承包给G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可以看出重大事故隐患Ⅱ的整改责任单位应该是F企业。(2)F企业应该是重大事故隐患Ⅰ的整改责任单位,因为不管是甲车间还是乙车间都属于F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该由F企业出资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1)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落实。(3)建立健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举报等隐患排查制度。(4)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制度。(5)加强相关各方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6)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评估。
【命题点与拓展】
1.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等物理变化而引起的爆炸称为物理性爆炸。物理性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和化学成分不改变,例如锅炉的爆炸,压缩气体、液化石油气超压引起的爆炸,压力容器内液体过热汽化引起的爆炸均属于物理性爆炸。这种爆炸能够间接地造成火灾或促使火势的扩大蔓延。由于物质发生极迅速的化学反应,产生高温、高压而引起的爆炸称为化学性爆炸。化学性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和成分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化学性爆炸按爆炸时所发生的化学变化,可分为:①简单分解爆炸,如乙炔在压力下的分解爆炸。这种爆炸不一定发生燃烧反应,所需热量由爆炸物质本身分解时产生,受轻微震动即可引爆。②复杂分解爆炸,如炸药的爆炸。③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即所有可燃气体、蒸气、雾滴和粉尘与空气混合所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包括石油、天然气的爆炸,均属于此类。这类爆炸需要一定条件,如爆炸物质含量、空气含量及激发能源等。其危险性虽较前两类化学性爆炸低,但很普遍,造成的危害也较大。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目前我国特种设备种类较多,已有一些特种设备形成了固有的监督管理体制并行之有效,所以对于某些特殊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需要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条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根据能量转移论的观点,电气危险因素是由于电能非正常状态形成的。电气危险因素分为触电危险、电气火灾爆炸危险、静电危险、雷电危险、射频电磁辐射危害和电气系统故障等。按照电能的形态,电气事故可分为触电事故、雷击事故、静电事故、电磁辐射事故和电气装置事故。
4.一般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对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要求认真自检。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防止发生同类事故。所以,事故调查要避免重追究、轻整改的倾向,要在调查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措施,为其他单位提供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加强管理,防止或者减少同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