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宜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的下列哪个区?( )A.0区B.1区C.2区D.附加2区

选项 A.0区
B.1区
C.2区
D.附加2区

答案 C

解析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第2.3.3条规定,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说明】最新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本规范已改成了附录B.0.1-1,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采用新规范,则稍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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