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