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