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②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④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⑤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⑥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⑦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