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跨河渡槽槽身为矩形单槽混凝土结构型式,槽身段全长102.79m,槽

admin2022-08-02  134

问题 【背景】某跨河渡槽槽身为矩形单槽混凝土结构型式,槽身段全长102.79m,槽身断面尺寸为1.3mX1.0m(宽X高)。渡槽由桩基、排架、承台、槽身段等组成。槽架基础为C25混凝土灌注桩,桩径1.0m,桩长20m的混凝土灌注桩2根,排架及承台为C30钢筋混凝土,排架柱高10.34m,柱断面尺寸为0.5mX0.4m,渡槽身为C50钢筋混凝土。连接段基础换填15%水泥土。槽身混凝土采用现浇法施工,下部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支撑体系,计算校核后采用Ф48mm钢管,间排距为1.0mX0.8m,为确保其整体稳定性,内设剪刀撑加固支撑。槽身混凝土模板采用组合钢模板,入仓采用25t汽车吊吊1m3混凝土吊罐入仓。【事件】事件1:搭设满堂扣件式脚手架基础为压实填土地基,立杆下部设置垫板,搭设脚手架人员具有架子工作业证书;搭设人员将缆风绳系于架体上。事件2: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擅自组织杂工拆除了满堂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层同时拆除,上层拆除的材料抛至划定固定范围。事件3:施工钢模板安装时,木工将模板支架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事件4:在拆除脚手架的过程中发生了3人死亡、7人重伤的事故,造成8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时间为中午12:30。事故发生后,时间12:50,事故现场人员以电话形式向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时间15:50,事故责任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口头报告,随后补报了书面报告。【问题】问题1.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问题2.请指出事件2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问题3.请指出事件3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问题4.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将缆风绳系于架体上不妥。
理由是:不得将缆风绳固定在架体上。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5条规定: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2.事件2中,施工单位擅自组织杂工拆除了满堂脚手架不妥;上下层同时拆除不妥;上层拆除的材料抛至划定固定范围不妥。
理由是: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规定,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架子工;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规定,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拆下的材料,严禁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3.事件3中将模板支架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不妥。
理由是:不得将模板支架固定在架体上。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5条规定:“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4.事件4中,事故责任单位已接到事故报告3h才报告不妥。
理由是: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h之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13.2.1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法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h之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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