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10 月20 日,某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设计施工联营体)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2015 年10 月20 日,某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设计施工联营体)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就位于南方地区的某节制闸工程签署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远期总体规划方案,第一期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厂区内建安工程总承包。双方合同及其后续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2)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961315.87 元;总工期400 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设计为45 日历天,土建及设备安装期为300 日历天,调试与测试期为55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以2017 年4 月23 日为最后完工日期底线(从签订合同日算起,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开始计算工期,设计图纸完成并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乙方马上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备案。(3)如非不可抗力或非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需负全部责任,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需要增加的监理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4)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如延误工期情况发生后14 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事件】事件1:合同双方关于实际工期发生争议。承包人称设计期为2015 年11 月21 日(发包人提供地址详勘报告之后),结束于2015 年12 月12 日;施工期开始于2016 年5 月(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后),竣工于2017 年10 月,工期共518 天,其中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为38天,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塞,导致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被迫调整,工期因此延迟了60 天;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 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 天,故工期合理延迟168 天。发包人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程已于2016 年2 月25 日打桩,故承包人所述施工开工时间为2016 年5 月与事实不符,且工程于2017 年12 月6 日结束。但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实。据查实,当地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该节制闸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3 月20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 年5 月1 日。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 年1月13 日,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功能满足设计要求。事件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承包人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实际上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该就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予以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款中。事件3:关于工程有否迟延及迟延违约金的争议。承包人不否认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认为受暴雨、台风和髙温无法施工的时间38 天、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延迟60 天、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 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 天,合计168 天属于合理期限,不应计算在工期内。但承包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问题】1.该工程实际施工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并请说明理由。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哪些?3.该工程的结算价款中是否应计入因“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为什么?4.该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多少?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
该工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施工开工、竣工时间。按照施工许可证显示,该工程的施工开工时间应为2016 年3 月20 日。虽然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且
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 年1 月13 日,但总承包商认为竣工于2017 年10 月,发包人认为工程工期结束于2017 年12 月6 日。因此综合看来,实际竣工时间确定为2017 年12 月6 日比较合理。
问题2: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
(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办理证件和批件;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和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维护和照管;设计义务;其他义务。
问题3:
不应计人。理由: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因此对于“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不予以调整。
问题4:
在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中:
(1)暴雨、台风和高温天气无法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38 天应由承包人承担。
(2) 处理分包队伍纠纷而导致工期延迟40 天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所称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导致工期延误60 天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30 天,但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就工期延误问题提出报告。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承担的不利后果。
按照实际竣工时间2017 年12 月6 日,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最迟竣工时间2017 年4月23 日,该工程延迟工期合计为227 天(4 月7 天+5 月31 天+6 月30 天+7 月31 天+8 月31天+9 月30 天+10 月31 天+11 月30 天+12 月6 天)。按照“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出总造价的9%”,可计算承包人应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2246518.43 元(24961315.87 元×0.2%×227 天>24961315.87 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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