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承包人A与发包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免费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2013年10月2日,承包人A与发包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签署一引水渠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31573000元;工期天数为730日历天,工期计算以发包人或其监理开工通知书为准。  (2)因承包人A原因未按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承包人A应当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开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  (4)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并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起扣,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15%,直至扣完为止。  2014年4月16日,经承包人A申请,某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某银行向发包人承诺: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承包人A)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不超过人民币66315000元的全部款项。你方无须提交任何证明文件。本保函自开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即发包人)扣完预付款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任何书面索赔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柜台,或者以邮寄、电报等法定方式通知我行。  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履约保函中,除关于担保金额和期限与预付款保函有差异,其他内容与预付款保函相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210247元,保函有效期至乙方根据本分包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事件】  事件1:2015年10月2日,发包人向承包人A发出《第二次解约意向函》,指出承包人A施工组织不力,资源投人不足,且多次无视发包人、监理的赶工指令。如,渠道填筑计划开展20.6万m3,实际完成9.95万m3;7月、8月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目标,因为没有合理的增配资源以促进完工。7月前两周降雨量较大,8月的气候条件对工作极其有利,却没有好好利用,没有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等有效措施补救,相反地,却在裁员和减少设施。……直接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  事件2:2015年11月3日,发包人解除了与承包人A的总承包合同,称“截至今年10月,承包人A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且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在既定工期仅剩1个月的现状下,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义务”。  事件3:2015年11月5日,发包人基于事件2中的原因,向某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66315000元和履约保函项下款项23210247元款项金额。【问题】1.承包人A对于事件1中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截至2015年6月12日不存在施工进度滞后,之后的停工、辞退工人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问题均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因此指出发包人对保函没有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承包人A对于事件3中发包人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款项66315000元提出异议,指出:发包人认可预付款至少已扣还人民币16849532元,即使承包人A有权索赔《预付款保函》,其索赔金额也仅限于扣还上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而无权全额索赔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同样道理,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的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也仅为人民币14345680.41元,发包人在履约保函下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应以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为限,而不享有履约保函下的全额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预付款作用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
  不正确。理由:由该案例背景所描述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可看出,两份保函以发包人为受益人,承诺在发包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同时,保函载明不可撤销、无条件、无需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两份保函为独立保函,发包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就具有付款请求权。
问题2:
(1)不正确。理由:①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扣减预付款保函金额需经结算并经双方确认,预付款的使用与否并非预付款保函扣减的依据。即使预付款全部已经用于该项目,也不能得出预付款保函已经全额扣减的结论,以及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是过程付款而非结算,总包方尚无权将其收到的预付款确认收人,更无权据此主张预付款保函应予减额。②工期延误违约金是根据基础合同约定而进行计算的,但独立保函的索赔金额,无须考虑基础交易下,保函申请人因违约须赔偿的保函受益人损失金额。否则,将有悖“先赔付,后争议”的基本审理原则。
(2)预付款的作用是减轻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的资金压力,其性质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贷款,主要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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