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

admin2022-08-02  31

问题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B.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D.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选项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B.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D.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答案 B

解析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5421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