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建一矿井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按固定延米单价结算的合同

admin2022-08-02  43

问题 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建一矿井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按固定延米单价结算的合同,其中主运大巷、辅运大巷各1000m。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表明:主运、辅运大巷大部分位于中等稳定岩层,巷道顶底板10m范围内无含水层;巷道预计在550m处要穿越K断层,断层落差约35m。施工单位掘进一队在主运大巷施工至600m时,未曾揭露K断层。掘进二队在辅运大巷施工至520m时,发现巷道围岩渐变破碎,巷道围岩肩部裂隙少量渗水,经设计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采取了减少装药量(周边眼间隔装药)、增加锚杆数量、喷浆前导水管导水和喷浆支护紧跟迎头的措施,辅运大巷施工至530m时,发生了掘进工作面锚杆与巷道顶板冒落的冒顶,导致突水事故(后证实揭露K断层),涌水增至30m3/h,造成设备被淹,一人被困死亡。冒顶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影响工期20天。事故处理完后,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治水措施和掘进支护方法通过了K断层,增加费用100万,工期滞后30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问题:1.分析该施工单位通过K断层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存在的不足。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冒顶安全事故属于哪一等级K断层突水事故主要责任由谁承担3.分析施工单位可能采取哪些有效的治水措施和掘进支护方法通过K断层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存在的不足:
(1)减少装药量(周边眼间隔装药)可减少爆破对围岩的破坏,但不能直接预防断层冒落;
(2)增加锚杆数量可提高破碎围岩稳定性,但难以控制深部围岩冒落;
(3)喷浆前导水可提高喷浆支护效果,但导水不能改善围岩自身稳定;
(4)喷浆支护紧跟迎头,能及时封闭、支护围岩,但仍发生冒落,可能支护强度还不够。
减少装药量(周边眼间隔装药)可减少爆破对围岩的破坏,但不能直接预防断层冒落;增加锚杆数量可提高破碎围岩稳定性,但难以控制深部围岩冒落;喷浆前导水可提高喷浆支护效果,但导水不能改善围岩自身稳定;喷浆支护紧跟迎头,能及时封闭、支护围岩,但仍发生冒落,可能支护强度还不够。
2. 冒顶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突水事故主要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背景中,事故造成1名职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应当属于一般事故。该事故是施工单位判断失误,未能认真处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 可能采取的治水措施:
(1)安装排水设施排水;
(2)埋设导水管,对断层破碎带进行导水;
(3)施工止浆墙,对K断层进行工作面注浆加固。
有效的掘进支护方法:
(1)减少掘进炮眼深度,短掘短支;
(2)多打眼、少装药的爆破措施;
(3)增加锚杆长度,扩大控制破碎围岩的范围;
(4)增加锚索支护,锚索深入稳定岩层,有效控制破碎围岩;
(5)在工作面迎头拱部施工一定角度的超前锚杆,或架设金属支架,或使用前探梁,实现超前支护;
(6)锚杆注浆超前支护。锚注可以利用锚杆管材进行注浆,既有利加固围岩又可提高锚杆的抗拔力。
对于工作面有涌水或易冒顶的围岩,则宜采用如管棚、前探梁、锚杆注浆等超前支护。
4. 不合理。理由: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签订了按固定延米单价结算的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索赔是指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索赔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事件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背景中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而且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按固定延米单价结算的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故不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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