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了某矿山立井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admin2022-08-02  38

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了某矿山立井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1)人工费综合单价为45元/工日;(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3)施工总承包单位须配有应急备用电源。工程于3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20工日,一台挖掘机陷入淤泥中。事件2:3月2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一台塔式起重机(1500元/台班)吊出陷入淤泥中的挖掘机(500元/台班),并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停工2d,3月23日上午8时恢复基坑开挖工作。事件3:5月10日结构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造成人员窝工300工日。事件4:6月30日全钢模板吊装施工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针对事件1~3,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问题1.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获得工期顺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1~3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
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租赁的吊车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
事件1:可索赔工期2d。
事件3:可索赔工期5d。
共计可索赔工期7d。
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300×45=13500元。
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合同中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事件四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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