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时,政府价格调整,根据《民法典

admin2022-08-02  22

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时,政府价格调整,根据《民法典》,则该合同的计价原则为( )。A.按照交付标的物时的价格计价B.按照合同签定时的价格计价C.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计价D.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计价

选项 A.按照交付标的物时的价格计价
B.按照合同签定时的价格计价
C.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计价
D.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计价

答案 C

解析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惩罚违约方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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