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A施工单位总承包了某煤矿立井井筒工程施工,该井筒设计净直径7。2m

admin2022-08-02  21

问题 背景资料:A施工单位总承包了某煤矿立井井筒工程施工,该井筒设计净直径7。2m,深度710m。施工方案为上部表土层260m采用冻结法施工,320~460m采用地面预注浆法施工。冻结法施工由A施工单位分包给了B施工单位,并与B施工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地面预注浆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给C施工单位,由业主直接与C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A施工工期为360天,包括施工准备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B施工单位在7月1日由于特大暴雨引发泥石流,造成材料进场困难,工期延误5天。2016年7月20日又在钻孔施工时发现古墓穴,文物考古单位对墓穴进行抢救发掘,影响工期35天,施工单位在9月10日通过总包单位向业主提出了索赔工期40天、人员及设备窝工损失费80万元的索赔意向,并在15天后递交了正式的索赔报告。事件二:A施工单位在施工到360m时,井筒涌水量逐步增大,达到60m3/h,经建设单位同意后采取了工作面预注浆措施顺利通过含水层,但是造成了工期延误20天,增加施工成本180万元。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事件三:井筒在施工到650m时,建设单位进行了设计变更,将井筒深度延深了100m。业主提出按原工程延米单价进行支付。问题:1.针对事件一,建设单位该如何应对索赔,为什么2.针对事件二,建设单位该如何应对索赔,为什么3.在事件三中,建设单位提出的费用变更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 事件一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意墓穴考古造成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特大暴雨造成的损失可以不予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同意工期损失35天和70万元的费用索赔。
因为特大暴雨引起的泥石流造成的工期延误,虽然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理应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范围,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因此建设单位可以不予承担。
因古墓发现,引起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属于国家政策性不可抗力影响,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因此建设单位应予支持。
问题2
针对事件二,建设单位应当同意施工单位A的索赔,同时向地面预注浆施工单位C进行索赔。
因为该井筒施工方案为上冻下注,360m处属于地面预注浆段,地面预注浆合格标准是井筒掘进漏水量不应大于6m3/h,工作面预注浆的条件是井筒预计漏水量10 m3/h以上,在地面预注浆段360m处实际掘进漏水量达到50m3/h,应当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施工,且属于施工单位C的责任。虽然施工单位A是总承包单位,但是施工单位C属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且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施工单位A与C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同意施工单位A的索赔,并向施工单位C进行索赔。
问题3
施工单位应不同意建设单位提出的支付条件。因为井筒延深100m后一些措施工程已经不能满足施工需求,需要进行更新,比如钢丝绳长度不够,稳车或者提升机的提升悬吊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水泵的排水能力也不够等。而且井筒延深之后排水、提升等费用也相应增加,辅助时间增加,工期和造价都应该相应增加。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4958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