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的合同约定,甲应当在2016年6月18日到2016年10月18日之间分五次

考试题库2022-08-02  14

问题 甲与乙的合同约定,甲应当在2016年6月18日到2016年10月18日之间分五次交货,乙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支付相应的款项。2016年7月18日,甲发觉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一旦甲将剩余的货物交付给乙,乙很可能不能付款。于是甲便电话告知乙将中止供货,但乙根本不同意。直到2016年10月19日,甲仍未交付剩余的货物。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可以中止供货B.甲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供货C.乙可追究甲的违约责任D.如果甲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则其行为非为违约行为

选项 A.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可以中止供货
B.甲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供货
C.乙可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D.如果甲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则其行为非为违约行为

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先履行合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在本题中,如果甲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在乙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甲可以解除合同。甲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履行合同债务,具有正当理由,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乙自然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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