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

免费题库2022-08-02  56

问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E.戊、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E.戊、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 AC

解析 《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该遗嘱继承无效,应该转为法定继承。
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
BCDE四项,甲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儿子丙、代位继承人戊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丁。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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