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真题)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 10 万元的某设备错

admin2022-08-02  21

问题 (2007年真题)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 10 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日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 1 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选项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 BC

解析 C 选项支付设备款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因此是合同之债;D 选项甲向乙少收 1 万元价款,是因为丙使用了该设备,导致乙收到的设备已经折旧,其原因是甲没有能够提供全新的设备,导致侵害了乙的权利,因此,乙需要向甲提出折减的要求;E 选项虽然丙使用该设备,但是与乙没有约定或者法定关系,因此,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丙因该对甲承担法定责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434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