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对于结算工程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对于结算工程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时,不予结算工程价款B.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载明的结算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选项 A.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时,不予结算工程价款
B.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载明的结算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345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