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

资格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某县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  该厂是由甲某和乙某共同投资500万元建设的一家私营企业,于1998年8月开工建设,1999年6月建成投产。选矿厂选矿工艺部分由某集团退休工程师丙某和某集团工程师丁某2人共同设计,设计选矿能力为120t/天,但实际日处理量为200t/天。选矿厂尾矿库没有进行设计,是依照大厂矿区其他尾矿库模式建成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尾矿库修筑方式是利用一条山谷构筑成山谷型上游式尾矿库。事故后验算的库存为274000m3;实际服务年限仅为1.5年。尾矿库按法规是用石头砌筑的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4m,地上部分高2.2m,埋入地下约4m。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只是县环保局到现场检查一下就同意投入使用。后期坝采用人工集中放矿筑子坝的冲积法筑坝,并按照县环保局提出的筑坝要求筑坝,后期坝总高9m,坝面水平长度25.5m,事故前坝高和库容已接近最终闭库数值。尾矿库坝首下方是一条东南走向的上高下低的谷地。建坝时,坝首下方有几户农民基建队的10多间职工宿舍,到了1999年下半年,便陆续有外地民工在坝首下方搭建工棚,选矿厂认为不安全,曾请求政府清除,该县和镇政府则多次组织清理,但每次清理后,民工又陆续恢复这些违章建筑。事故发生时坝下仍有50多间外来民工工棚。  这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建设、违章操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又由于尾矿库长期人为蓄水过多,干滩长度不够,致使坝内尾砂含水饱和,坝体始终处于浸泡状态而得不到固结并最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  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尾矿库的选址没有进行安全认证;尾矿库也没有进行正规设计,而由环保部门进行筑坝指导;基础坝建成后未经安全验收即投入使用。  (2)企业急功近利,降低安全投入,超量排放尾砂,人为使库内蓄水增多。由于尾矿库库容太小,服务年限短,与选矿处理量严重不配套,造成坝体升高过快,尾砂固结时间缩短,同时由于库容太小,尾矿水澄清距离短,为了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库内冒险高位贮水仅留干滩长度4m。  (3)由于是综合选矿厂,尾矿砂的平均粒径只有0.07~0.4mm,尾砂粒径过小,导致透水性差,不易固结。  (4)业主、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素质低,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差,仅凭经验办事。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  (6)政府行为混乱,监管不力。没有认真把好审批关,没能及时查清楚问题,对选矿厂没有强制要求整改。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试论述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写的重要性,本案例应由什么单位编写厂内、厂外应急救援预案?  2.对于预防重大事故,我国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选项

答案

解析 1.(1)编写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应急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管理不再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尤其是通过培训和演习,可以使应急人员熟悉自己的任务,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相应能力,并检验预案和行动程序,评估应急人员的整体协调性。
  ②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应急预案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的职责和响应程序,在应急资源等方面进行了先期准备,可以指导应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将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降到最低限度。
  ③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故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事故类别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应急准备活动。
  ④应急预案建立了与上级单位和部门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确保当发生超过本级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与有关应急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⑤应急预案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宣传、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各方了解可能面临的重大事故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促进各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2)本案例中的厂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该选矿厂负责编制;厂外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县政府或镇政府负责编制。
2.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于预防重大事故,我国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
  (1)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2)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负有相应的责任。
  (3)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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