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合同段,开工前承包人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并通过监理人的批准。 由于

免费题库2022-08-02  54

问题 某高速公路合同段,开工前承包人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并通过监理人的批准。由于某段填方路基红线外有数户民房与红线距离较近,3月5日施工单位进行路基碾压时,由于振动导致一户民房开裂,因此赔偿10万元损失。此后村民不再允许振动压路机压实,减少铺筑厚度并报监理人批准执行,由此增加工程费用15万元,并因工效降低,较原计划和工期延长50天。路基填筑到96天后,未施工任何坡面防护工程。进入雨季,降雨频繁,路基边坡冲刷严重,6月20日因泥沙冲积淹没了附近水田/鱼塘,B地点一段路被水浸泡,边坡滑塌,同时淹没一片花圃。为此,承包人在A地赔偿损失11万元,清理泥沙发生费用5万元,在B地处理边坡滑塌发生费用1万元,赔偿花圃损失3万元。随后监理人下发指令,要求承包人修整边坡,修建临时防护排水设施。为此承包人修整边坡发生费用3万元,修建临时排水设施发生费用4万元。B地积水元凶是设计的疏忽,一处堰塘泄洪水沟被路基截断,未做任何设计处理,业主巡视后决定增设一圆管涵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补充。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图纸按原地面设计,工程量为:基坑开挖土方250m3、回填土方150m3、网管50m。雨季结束后承包人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开挖土方1000m3、回填土方900m3、圆管涵50m。承包人于3月7日向监理人提交报告,要求业主承担由于施工振动产生的民房赔偿费用10万元,理由是由于业主拆迁范围过小,民房与红线距离太近,不能避免施工影响,同时上报了更改施工工艺的建议。经监理人批准施工工艺变更后,3月20日承包人再次提交报告要求因施工工艺改变补偿费用15万元,工期延长50天。承包人于6月23日向监理人提交报告,要求补偿费用27万元,理由是:①暴雨影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②监理人指令增加临时工程。【问题】1.承包人的索赔理由成立吗?如果成立,哪些费用可得赔偿?2.业主指令增加圆管涵后,承包人提交了变更申请,申请支付的细目为:开挖土方1000m3、结构物回填土方900m3、圆管涵50m。但是监理人认为圆管涵以延米计量,开挖回填等均作为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只给予计量圆管涵50m,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请按合理的方式给予计量。

选项

答案

解析 1.答案:承包人索赔的理由部分成立,可以批准的索赔金额为4万元。
(1)路线沿线情况在图纸中已有反映,按照招标程序,承包人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勘察,应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组织及造价的全部因素。合同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确保邻近的构筑物不受损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不因选择施工方法的不同而改变。因此3月5日及3月20日上报的索赔不成立。
(2)降雨是季节性的自然现象,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妥善安排雨季施工措施,结合永久性工程做好必要的临时性防护及排水工程,切实保证工程安全。由于承包人未能切实做好相关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指令增加临时防护排水工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已完成的工程,避免更大损失,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3)B地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积水,引起工程损失和周边财产损失,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因此应由业主承担相关责任,费用损失合计为4万元。
2.答案:不妥,虽然合同约定圆管涵按延米计量,其他工作作为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但这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计量规则。此处路基已填高,后增设圆管涵,必然导致已填筑路基的开挖和重新填筑。原地面以下的开挖和回填应认为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以延米计量,因此除圆管涵50m正常计量外,尚应增加开挖土方750m3、结构物回填土750m3这两项计量细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19690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