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由A、B、c、D四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

admin2022-08-02  23

问题 某工程项目由A、B、c、D四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5个月。承包人费用部分数据见表6-6。合同中有关费用支付条款如下: (1)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扣除措施项目费和暂列金额)的15%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抵扣。 (2)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人按每次承包人应得工程款的90%支付。 (3)通用措施项目工程款在开工前和预付款同时支付,专业措施项目在开工后第1个月末支付。 (4)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减少)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5%时,该分项工程超出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5(或1.05)。 (5)承包人报价管理费率取10%(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取700(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之和为基数)。 (6)规费综合费率为7.5%(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增值税率为11%。 (7)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按总造价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 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如表6—7所示。 施工过程中,4月份发生了如下事件: (1)发包人确认某项临时工程计日工50工日,综合单价60元/工日;所需某种材料120m2,综合单价100元/m2; (2)由于设计变更,经发包人确认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共计30000元。 问题: 1.工程合同价为多少元  2.预付款、开工前发包人应拨付的措施项目工程款为多少元  3.1~4月每月发包人应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各为多少元  4.5月份办理竣工结算,工程实际总造价和竣工结算款各为多少元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5000×50+750×400+100×5000+1500×350=1575000(元);
措施项目费:110000元;
暂列金额:100000元;
工程合同价:(1575000+110000+100000)×(1+7.5%)×(1+11%)=2129950.57(元)。
问题2:
预付款:1575000×(1+7.5%)×(1+11%)×15%=281905.63(元)。
开工前发包人应拨付的通用措施项目工程款:
60000×(1+7.5%)×(1+11%)×90%=64435.85(元)。
问题3:
(1)第1个月承包人完成工程款(含专业措施项目工程款):(2800×50+50000)×
(1+7.5%)×(1+11%)=226717.10(元);
第1个月发包人应拨付的工程款为:226717.10×90%=204045.39(元)。
(2)第2个月A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
2800+2500=5300(m3);
(5300-5000)÷5000=6%<10%;
承包人完成工程款:(2500×50+400×400)×(1+7.5%)×(1+11%)=340076.71(元)。
第2个月发包人应拨付的工程款为:340076.71×90%-281905.63÷3=212100.50(元)。
(3)第3个月B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400+500=900(m3);
(950-750)÷750=20%>15%;
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900-750×(1+15%)=37.5(m3);
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400×0.95=380(元/m3);
B分项工程款:[37.5×380+(400-37.5)×400]×(1+7.5%)×(1+11%)=190025.06(元);
C分项工程款:50×5000×(1+7.5%)×(1+11%)=298312.36(元);
承包人完成工程款:190025.06+298312.36=488337.42(元);
第3个月发包人应拨付的工程款为:488337.42×90%-281905.63÷3=345535.14(元)。
(4)第4个月C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50+60=110(t),(110-100)÷100=0.1=10%;
承包人完成分项工程款:(60×5000+750×350)×(1-57.5%)×(1+11%)=671203.63(元);
计日工费用:(50×60+120×100)×(1+7.5%)×(1+11%)=17898.54(元);
变更款:30000×(1+10%)×(1+7%)×(1+7.5%)×(1+11%)=42133.82(元);
承包人完成工程款:671203.63+17898.54+42133.82=731235.99(元);
第4个月发包人应拨付的工程款为:731235.99×90%-281905.63÷3=564143.85(元)。
问题4:
(1)第5个月承包人完成工程款:
350×750×(1+7.5%)×(1+11%)=313228.36(元);
(2)工程实际造价:
60000×(1+7.5%)×(1+11%)+(226717.10+340076.71+488337.42+731235.99+313228.36)=2171190.08(元);
(3)竣工结算款:
2171190.08×(1-5%)- (281905.63+64435.85+204045.39+212100.50+345535.14+564143.85)=39046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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