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 ) 种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