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企业与乙供应商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约定2008年5月1

admin2022-08-02  6

问题 甲施工企业与乙供应商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约定2008年5月1日前交货。乙供应商随即与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要求丙水泥厂于2008年4 月20日前交货。后来由于原材料紧张,丙水泥厂于2008年5月8日才将水泥交付给乙供应商。乙供应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办理托运手续发货。2008年5月11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关于本案的违约责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B. 甲施工企业只能要求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C. 甲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供应商和丙水泥厂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 由于是丙水泥厂迟延交货造成的,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

答案 B

解析 BC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水泥供应合同中约定乙于5月1日前交货,而乙在5月8日办理托运手续,该日期为交付日期,故乙构成违约。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甲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水泥厂作为甲乙之间合同的第三人,对甲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可以依据乙和丙之间的签订的合同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A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仅包括不可抗力。丙企业的迟延履行不构成乙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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