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的内容为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据此可知,选项A、C、D、E为正确答案。而发包人同意总包人依法选择分包人分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总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质量缺陷不属于发包方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