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件: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