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监理单位的答复:同意推迟3d开工(或同意2006年3月4日开工),同意赔偿损失3万元。
理由:场外道路没有开通属建设单位责任,且甲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了申请。
2.(1)事件2中,监理单位应采取的措施:下达《施工暂停令》。
(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制订消除隐患的措施或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3)就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监理单位的答复:由于难以预料的暴雨天气属不可抗力,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因C工作延长12d,只影响工期1d,故只批准顺延工期1d。
3.(1)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改进施工工艺应遵循的审批程序:审查报送方案,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对甲施工单位的延期申请,监理单位的答复:不同意延期申请。
理由:改进施工工艺属甲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4.(1)事件4中的验收应由甲施工单位组织。
(2)监理单位对甲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的处理:同意补偿设备拆除、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合计6万元;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2d后,J工作持续时间延长24d,只影响工期1d,同意顺延工期1d。
理由:因设备本身出现问题,不属于甲施工单位的责任
(3)乙施工单位可得到的补偿是:乙施工单位可顺延工期24d,可获得费用补偿6万元。因为第一次试车不合格不属于乙施工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