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周/4200m3)×7000m3=5周;C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周/3600m3)×2400m3=2周。
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C、D、G、I、K、N,C工作的持续时间由3周变为2周,一定会改变总工期的。
A、C工作共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m3=1600m3,由于1600m3÷7800m3=21%>15%,所以要进行调价。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4200+3600)(1+15%)m3=8970m3,应调价的工程量=(7000+2400-8970)m3=430m3。A、C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8970m3×700元/m3+430m3×700元/m3×90%=654.99万元;A、C工作原计划费用=(4200+3600)m3×700元/m3=54.6万元;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654.99-546)万元=108.99万元。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在原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各缩短工作G和工作K的工作时间1周,这样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
理由:由于A、D工作完成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只有工作G、I、K和N,工作N不存在可缩短的时间,故应不考虑压缩;工作G、I、K的赶工费率从小到大依次是G(0.4万元)、K(1.0万元)、I(3.0万元),那么首先压缩工作G的时间1周(可缩短的时间只有1周),压缩工作G产生的赶工费为0.4万元;再压缩工作K的时间1周,压缩工作K产生的赶工费为1.0万元。
增加的最少赶工费用=(0.4+1.0)万元=1.4万元。
3.对表6-18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逐项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
(1)工作K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作L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工作N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3+2)万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