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是否可提出索赔要求判定如下:
事件1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降水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2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停水、停电造成的人员窝工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3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50m3,超过了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
事件4不应提出索赔要求,因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事件5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甲方指令增加工作。是甲方的责任。
2.工期索赔天数为:
事件1:工作D总时差为8天,推迟2天,尚有总时差6天,不影响工期,因此可索赔工期0天。
事件2:8月21日至22日停工,工期延长,可索赔工期2天。
事件3:因为关键工作,可索赔工期:(350-300)÷(300÷6)天=1天
事件5:因G为关键工作,在此之前增加K,则K也为关键工作,索赔工期1天。
总计索赔工期:(0+2+1+1)天=4天
3.工作E的结算价:
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1+10%)m3=330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50-330)m3=20m3
总结算价=(55×330+50×20)元=19150元
4.费用索赔总额的计算:
事件1:人工费:[12×6+25×5×(1+20%)]元=222元
事件2:人工费:12×16元=192元
机械费:50×2元=100元
事件5:人工费:25×10×(1+80%)元=450元
机械费:400×1元=400元
合计费用索赔总额为:(222+192+100+450+400)元=1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