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成立的索赔有:(1)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2)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3)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不能够成立的索赔有:(1)因石材退换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应由施工方向石材厂商按合同索赔)。(2)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2.应由业主方承担的有:(1)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按合同补偿,工期顺延。(2)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按合同补偿,工期顺延。(3)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承担工程损失,工期顺延。
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有:(1)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施工损失。(2)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的停工,自行承担施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方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9+16+2)天=27天,经济补偿为1600×0.02%×27万元=8.64万元,工期奖励为1600×0.02%×(130+27-152)万元=1.6万元。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风险承担的原则是:(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5)延误的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