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建设单位应给施工前段时间补偿工期4天和相应的费用。
理由: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该工作延误,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2: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前段时间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的责任。
理由:这是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工期的拖延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因而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事件3:应由材料供应商承担违约金,自己承担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理由:材料供应商在履行该供销合同时,已构成了违约行为,所以应由材料供应商来承担违约金;而对于延误的工期来说,材料供应商不可能去承担此责任,反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中,属于施工前段时间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事件4: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的责任。
理由:在签订合同时,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事件5: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理由:建设单位分别与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而施工单位与设备供应商不存在合同关系,无权向设备供应商提出索赔,对施工单位而言,应视为建设单位的责任。
2.索赔按索赔当事人来分类,可分为:索赔可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