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和具体工作的妥当与否的判断:
第(1)条妥当。
第(2)条:分项工程的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不妥。应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3)条有两处不妥:
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不妥,应由分包单位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派人参加。
②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第(4)条妥当。
第(5)条的判定如下:
①单位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不妥,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②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报验单不妥,应向监理单位报送。
③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妥当。
④由各方签署工程竣工报告不妥;应为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初步验收主要审查工程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3)设计文件要求。
(4)施工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