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
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2.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发生了上述情况,应宣布中标无效,谈判双方都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招标人应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79号)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