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正确做法: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宣布建设单位对其的授权。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由建设单位宣布。
(3)不妥之处: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分发给有关单位。正确做法:会议纪要经各方会签后分发给有关单位。
(4)不妥之处: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编制和报送监理规划。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编制和报送。
2.(1)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①不妥之处:施工人员不按图施工,而是凭经验施工。
正确做法:施工人员必须按图施工。
②不妥之处:监理员向监理工程师汇报。
正确做法:监理员应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
③不妥之处:设计单位电话告知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2)该部位结构可以验收。
理由:该部位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同时需由设计书面确认该部位不需处理的书面文件。
3.(1)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对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不正确。理由:设计单位核算后认为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该部位可以进行验收,应给予计量。
(2)项目监理机构不应该批准工程延期申请。理由:停工是由于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造成的。
4.对事件4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断:
(1)事件4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可给予延期。
(2)事件4中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5.事件5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正确。
理由: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装质量采取的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