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
(1)不妥之处: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理由:施工单位应执行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若采用新技术时,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仍继续施工。
理由:施工单位应当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暂停令。
2.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
(1)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延期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要求施工单位对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
3.对施工单位采用新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做如下工作:
(1)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采用新技术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3)若施工方案可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若施工方案不可行,要求施工单位仍按原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
4.(1)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门窗玻璃是正确的;原因: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未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应当承担工程保管责任。
(2)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①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②核实工程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