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A、B、C、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判断如下。
(1)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招标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招标文件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3)C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D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修正)。
2.事件2中,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以下具体规定:
(1)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2)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以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正确做法: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2)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正确做法:施工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办理。
(3)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正确做法: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
4.事件4中设计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以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设计单位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
正确做法:设计交底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直接向设计单位提交《设计修改建议书》。
正确做法:应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给设计单位。
5.事件5中,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检查、复检以下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