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计划的总工期=(3+4+2+3+5+3)个月=20个月。
关键线路为A→D→F→I→K→M(或①→②→⑤→⑦→⑧→⑩→⑩)。
工作E的总时差=[20-(3+3+4+5+3)]个月=2个月。
2.(1)事件1发生后,吊装机械闲置补偿费=600元/台班×30台班=18000元。
(2)事件1发生后,工程不会延期。
理由:由于工作E有2个月的总时差,因此工作E的持续时间延长2个月不会影响到总工期。
3.(1)事件2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不应批准费用补偿。
理由:百年一遇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事件2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不应批准工程延期。
理由:工作G有2个月的总时差,虽然该工作停工1个月,但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会影响到总工期,因此,不应批准工程延期。
4.(1)事件3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将其采购的设备存放在施工现场。
理由:建设单位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h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同意给予施工单位补偿费用1.6万元,并延长工期1个月。
理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在未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就存放于施工现场,由此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而且工作I为关键工作。
5.(1)事件4发生后,预计工程实际工期为18个月。
(2)项目监理机构认为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合同工期不妥是不正确的。理由:造成工作K提前2个月完成的原因是工程变更,因此可以要求缩短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