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1~3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及理由。
(1)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
(2)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租赁的吊车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3)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1)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
事件1:可索赔工期2d。
事件3:可索赔工期5d。共计可索赔工期7d。
(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
300工日×45元/工日=13500元。
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合同中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
事件4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4.事件5中,专业分包单位对会议室墙面、地面装饰材料需要进行抽样复验。
理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要求复验的主要项目包括:(1)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2)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3)室内用天然花岗石石材或瓷质砖的放射性;外墙陶瓷面砖吸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