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
理由: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发包方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违约的。
理由: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意味着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总额也会发生变化。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
(1)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