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招标活动和招标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各投标人在同一张表格上进行投标等级和招标文件领取签收不妥。
理由:违反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的规定(或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名称和数量有保密的义务)。
(2)把"2月27日10时作为投标截止时间"不妥。
理由:因自发售招标文件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招标人没收F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适。
理由: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招标人没收G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合适。
理由: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如投标人拒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恰当。
理由: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本案例中的项目是采用通用技术建设一体育场的项目,因此恰当。
4.A投标人:承诺工期=(4+10+6)个月=20个月;报价=(4200+10000+8000)万元=22200万元。
因自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该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废标。
B投标人:承诺工期=(3.5+9.5+5.5-1)个月=17.5个月;报价=(3900+10800+9600)万元=24300万元。
C投标人:承诺工期=(3+10+5-1)个月=17个月;报价=(4000+11000+10000)万元=25000万元。
D投标人:承诺工期=(3+10+5-2)个月=16个月;报价=(4600+10600+10000)万元=25200万元。
E投标人:承诺工期=(3.5+9.5+6-3)个月=16个月;报价=(3800+8000+8000)万元=19800万元。
B、C、D、E投标人的承诺工期均满足要求,招标人应选择E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应为19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