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的内容:
(1)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每幢房屋除按规范要求的精度测定其平面位置外,应分幢分户丈量作图。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2)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廊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廊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廊投影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3)房角点测量,指对建筑物角点测量,房角点测量不要求在墙角都设置标志,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00±20) cm处墙角为测点。房角点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正交法测量。对正规的矩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房角点坐标,另个房角点的坐标可通过计算求出:(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测量是指不属于房屋,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独立地物以及工矿专用或公用的贮水池、油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2.房产要素测量的主要内容如下:
(1)界址测量;
(2)境界测量;
(3)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4)陆地交通、水域测量;
(5)其他相关地物测量。
3.检查、验收项目包括: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面积测算;变更与修测成果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