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2.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具体内容:
(1)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2)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4)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2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0. 011m2。
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如下: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永久性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