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见6.2考点1)
界限测绘的内容包括界限测绘准备、界桩埋设和测定、边界点测定、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调绘、边界协议书附图制作与印刷、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界线测绘的成果包括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边界点成果表、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边界协议书附图。
(2)边界调查包括实地调查、绘制边界情况图、编写边界情况说明、绘制边界主张线图。
①实地调查。边界调查应核实法定边界线、习惯边界线、行政管辖线和与边界线有关的资源归属范围线等界线的实地位置,并调查边界争议的有关情况。根据内部调查资料可以在边界地形图上编制边界线情况图和边界主张线图,作为界线测绘方案的参考。
②边界情况图的绘制。在边界地形图上绘制法定边界线、习惯边界线、行政管辖线和边界线有关的资源归属范围线等边界现状和历史沿革等情况。
③边界情况说明的编写。以文字形式描述边界线的划定情况及其历史沿革等情况。
④边界主张线图的绘制。在绘制边界线情况图的基础上,由界线相邻两行政区域,根据确定边界线的原则,将各自的边界主张线标绘在边界地形图上.,主张线采用0.3 mm的实线绘出,一方用红色,另一方用蓝色,可压盖图上任何要素。
(3)(参见6.2考点6)
省级界线的界桩编号以每一条界线为一个编号单元,在一个编号单元内一般沿边界线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顺序编号。界桩完整编号共8位,由边界线的编号、界桩序号及类型码共3个部分组成。
同号双立界桩的类型码分别用A、B表示,同号三立界桩的类型码分别用C、D、E表示,单立界桩的类型码用Q表示。同号双立界桩的类型码根据省简码赋予值,省简码数值小的为A,大的为B;对于同号三立界桩的类型码,当一方只有一个界桩时,该桩类型码为C,其他桩类型码顺时针依次为D、E。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线交会处(以下简称三交点)界桩的完整编号也由3个部分组成。前6位由界线交会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简码组成,省简码按数值大小由小至大顺序排列;第7位为界桩序号;第8位为筹级码,用S表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线只存在唯一交会处时,界桩序号为0;交会处不唯一时,则按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自1开始顺编。
省以下行政区域界桩的编号,一般情况下遵循省级行政区域界桩编号原则,具体编排方
法由省以下行政区域双方共同商定。
(4)(参见6.2考点17)
边界线走向说明中涉及的方向,采用16方位制(以真北方向为基准)描述,16个方位的
含义如下。
①北:348°45′ ~ 11°15′。
②北偏东北:11°15′~ 33°45′。
③东北:33°45′ ~ 56°15′。
④东偏东北:56°15′ ~ 78°45′。
⑤东:78°45′ ~ 101°15′。
⑥东偏东南:101°15′ ~ 123°45′。
⑦东南:123°45′~ 146°15′。
⑧南偏东南:146°15′~ 168°45′。
⑨南:168°45′~ 191°15′。
⑩南偏西南:1 91°15′~ 213°45′。
⑾西南:213°45′~ 236°15′。
⑿西偏西南:236°15′ ~258°45′。
⒀西:258°45′ ~ 281°15′。
⒁西偏西北:281°15′~ 303°45′。
⒂西北:303°45′~ 326°15′。
⒃北偏西北:326°15′~ 3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