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发包人与承包人

admin2022-08-02  26

问题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重力坝第Ⅱ标段混凝土浇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有如下约定:(1)合同中混凝土工程量为20万m3,单价为300元/m3,合同工期10个月。(2)工程开工前,按合同价的10%支付工程预付款,自开工后的第1个月起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20%逐月扣回,扣完为止。(3)保留金从开工后第1个月起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逐月扣留;(4)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5%时,对超过部分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施工期各月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见下表(单位:万m3)。1.计算第5个月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扣回额、保留金扣留额、发包人当月应支付的工程款(单位:万元,有小数点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2.计算第10个月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扣回额、保留金扣留额、发包人当月应支付的工程款。3.在第11个月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时,计算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总额以及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案例第1问和第2问主要考查如何根据合同 约定计算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扣回额、保留金扣留额、 发包人当月应支付的工程款。在第5个月实际完成 工程量为3万m3,工程进度款额:3. 0 X 300 = 9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第(2)条可知工程开工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20X 300 X 10% = 600(万元),每个月的 扣回额为当月工程进度款的20%,根据前四个月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可以计算出截止第4个月已经扣回的预付款为:(1. 5 + 1. 5 + 2. 5 + 2. 5) X 300 X 20% =480(万元),而如果按照第5个月进度款的20%扣回时,预付款扣回额为:900X 20% =180(万元),已超过需扣回的预付款。所以第5个月实际的预付款扣回额为:600 — 480 = 1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第(3)条, 保留金从开工后第1个月起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5% 逐月扣留,故第5个月保留金扣留额:900 X 5 % = 45(万元);发包人第5个月应支付的工程款为:900 — 120 — 45=735(万元)。到第10个月月末实际累计完 成的工程量为24万m3,根据合同约定第(4)条,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5%时,对超过部分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 9。合同工程量的1.15倍为:20X 1. 15 = 23(万m3),超出的工程量为1万m3, 所以要对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 15倍的工程量(1万 m3)按照调价系数进行调价,所以第10个月工程进度 款为:1 X 300X0.9 = 270(万元);而预付款在第5个月已经被扣回完了,所以第10个月的预付款扣回额为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第(3)条,保留金从开工后第 1个月起按当月工程进度款的5%逐月扣留,故第10 个月保留金扣留额:270 X 5% = 13. 50(万元);发包人第10个月应支付的工程款额:270-13.5=256. 50 (万元)。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总额及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以计算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总额为:23X 300+1X 300 X0.9 = 7170(万元),而发包人应 支付的工程款总额是指工程款总额减去保留金扣留额,即:7170 — 7170X5% = 681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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