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机电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

admin2022-08-02  27

问题 某建筑机电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月),各项工作均按最早开始时间安排且匀速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包括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动力配电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智能化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 1:施工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工作 G 停工 2 个月、工作 H 停工 1 个月,并造成了施工单位 20万元的窝工损失。为确保工程按原计划时间完成,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后,工作 H 按原计划时间完成,产生赶工费 15 万元。施工单位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费用补偿 35 万元。事件 2:项目部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逐一核查后,制作了某型号吸顶灯的点位统计表(如下表所示),合同约定每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项目部按照风定吸求,对吸顶灯的安装情况进了抽检。事件 3:工程开工后第 1-4 月拟完成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与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如下图所示:【问题】1.计算本项目的计划总工期?事件 1 发生后,计算施工单位能够索赔的工期?并说明理由?2.简述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成。3.计算事件 2 中,项目部应抽检的吸顶灯的数量是多少?(列式计算)4.针对事件 3,指出工程在第 4 月末的投资偏差和进度偏差。(以投资额表示)5.简述负荷试运行应达到的标准。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本项目的计划总工期为 24 个月
(2)施工单位能够索赔的工期为 0 个月
(3)理由如下
① H 工作为关键工作,虽然延期一个月,但是采取了赶工措施,可以索赔费用 15 万元
② G 工作的总时差为 2 个月,不影响总工期:所以施工单位能够索赔的工期为 0 个月
2. 高压细水雾系统由:①供水装置、②过滤装置、③控制阀、④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⑤供水管道组成。
3.项目部应抽检的吸顶灯的数量=3+6+3+3*12+4+4=56 套。
检杳时按每检验批的灯具数量抽查 5%,且≥1 套;背景中交代每个楼层为一个检验批;注意计算时不能四舍五入,统统采取“进一法”
4.(1)第 4 月末的投资偏差=BCWP-ACWP=1400-1200-200 万元>0,投资节约 200 万元
(2)第 4 月末的进度偏差=BCWP-BCWS=1400-1700=-300 万元<0,进度延误 300 万元
5.负荷试运行应达到的标准:
(1)生产装置连续运行,生产出合格产品,一次投料负荷试运行成功
(2)负荷试运行的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
(3)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人身事故,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4)环保设施做到“三同时”,不污染环境
(5)负荷试运行不大于试车预算,经济效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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