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用房工程, 建筑面积 15000m2, 地下一层, 地上四层。 施工单位与

admin2022-08-02  21

问题 某商业用房工程, 建筑面积 15000m2, 地下一层, 地上四层。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一 99—0201) 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 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费 120 万元。截止到 2009 年 8 月 15 日, 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费共计 50 万元。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 5670 万元, 其中工程款 5510 万元, 利息 70 万元, 建设单位违约金 90 万元。工程竣工 5 个月后, 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欠款总额为 1670 万元(含上述利息及建设单位违约金), 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费的金额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施工单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获得多少工程款?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费的金额不合理。
因为根据规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
建设单位应支付费用=120×50%=60 万元。
2.优先受偿工程款=1670-90-70=1510 万元。
优先受偿权期限为 6 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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