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

admin2022-08-02  42

问题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1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直到2012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根据有关土地政策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最迟动工开发时间为(   )。A.2011年2月底B.2011年3月底C.2012年2月底D.2013年2月底

选项 A.2011年2月底
B.2011年3月底
C.2012年2月底
D.2013年2月底

答案 D

解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强度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案例中,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日,所以不被无偿收回的最晚日期为2013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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