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年2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证》,并

免费题库2022-08-02  15

问题 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年2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证》,并于4月开工建设,7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问题】  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原因。规划局能否撤销或者收回《行政罚款决定书》?

选项

答案

解析 对双方在程序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①问题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理由: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②问题二: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
  理由:因为在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中不能内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在验收申请不能通过的情况下执行了验收程序不合法。
  ③问题三:规划局在验收的同时送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违犯《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问题四: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不对,
  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或者规划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罚款决定书》的处理意见如下:
  由于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各项手续后,重新确定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能够责令行政机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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