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约60hm2的城市规划绿地。

admin2022-08-02  27

问题 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约60hm2的城市规划绿地。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为耕地)占用3hm2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5栋,建筑面积25000m2。该科研单位在分房过程中,有职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该科研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后,城乡规划执法人员认为,该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强行占地、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查。于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做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败诉。  【问题】  试分析: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选项

答案

解析  (1)败诉的原因是: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即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出处罚决定。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对该科研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搜集证据,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程序后,经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科研单位。
  占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规划部门应当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可以对该科研单位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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