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琐事发生口角,俩人分别纠集同学五人打架,乙的同学丙被打致下颚骨多发,构成轻

练习题库2022-08-02  79

问题 甲乙因琐事发生口角,俩人分别纠集同学五人打架,乙的同学丙被打致下颚骨多发,构成轻伤二级。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B、构成聚众斗殴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寻衅滋事罪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聚众斗殴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A、C 项错误、B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本题中,甲乙俩人分别纠集同学五人打架,乙的同学丙被打致下颚骨多发,构成轻伤二级,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D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故正确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gongwuyuan/86778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