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从郑某处借款5万元,应郑某要求,丁某向郑某现场出具了借条,恰好李某及李某的儿

资格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丁某从郑某处借款5万元,应郑某要求,丁某向郑某现场出具了借条,恰好李某及李某的儿子(14岁)来郑某家串门,见证了丁某书写借条的过程。后丁某拒不承认,郑某遂起诉至法院,同时申请李某及李某的儿子(14岁)出庭作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郑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B.郑某应当预缴证人出庭的住宿、交通等必要费用C.李某认为出庭作证是权利,故可以拒绝出庭作证D.李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故不能申请其出庭作证

选项 A.郑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B.郑某应当预缴证人出庭的住宿、交通等必要费用
C.李某认为出庭作证是权利,故可以拒绝出庭作证
D.李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故不能申请其出庭作证

答案 A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A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本题中案件并未判决,无法确定败诉方,且并非由法院通知作证,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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